j9九游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现状及规范庭审直播是审判流程公开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这个众声喧哗的时代,新型社交媒体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影响面广,通过其直播庭审,有力推进了庭审公开。2017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二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庭审直播了顾雏军案。对这些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让公众认识到,庭审不是走过场,让网民能“身临其境”看庭审。社交媒体直播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行规范,值得研究。
社交媒体直播庭审,是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采用图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依法对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的实时播报。首先,社交媒体直播庭审活动中的直播是一种“实时”报道,不同于电视直播庭审活动。英格兰威尔士法院《关于在法庭内适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实时文字公正准确报道庭审情况的指导意见》中用的是“实时播报”。其次,指导意见中使用的“推特等社交媒体”一词的表述值得关注。英国的推特与我国的微博类似,但是其规定并不限于推特,而是将与推特类似的所有社交媒体全部网罗其中。在我国j9九游,社交媒体直播庭审主要以微博直播为主,但是微博与其他社交媒体具有很多共性,因此本文以微博为主进行分析,但也适用于其他社交媒体。
微博庭审直播的内容也不明确。法院利用微博直播庭审在所发布的内容选择、表达风格、数量和频率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文字和图片是微博直播庭审的主要呈现方式。另外,还有少数案件直接采用视频方式传递部分庭审现场的实况。程序性的信息发布占了绝大多数,真正与案件相关的庭审信息相对比较缺乏,并且随意性很大,很多案件的微博庭审直播像是在走过场。
在庭审的三个阶段中,微博庭审直播公开率差异较大。第一个阶段是庭前准备,即当事人出庭与法院员的法庭纪律宣读、合议庭组员的宣告等,公开率最高。而作为庭审现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则公开并不充分。在最后的法庭宣告判决环节,公开率达100%。
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目的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通过庭审直播,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也能促进法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基于这一目的,社交媒体直播报道庭审活动要坚持依法、公正、准确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对审判公开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公开、准确等要求。英格兰威尔士法院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基于公正和准确报道的目的”制定指导意见。依法、公正、准确是解决微博直播庭审一切问题要遵循的三个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从该条款来看,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通过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信息,但新闻记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
英格兰威尔士法院指导意见规定,新闻记者和法律评论人员可以不经过法庭的许可发庭审推特,旁听人员发庭审推特,应提出申请,并经法庭许可,法官和律师则不允许发推特。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新闻记者、法律评论人员或者旁听人员发庭审推特妨害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可以随时制止或者撤销许可。
2011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在法庭内适用推特等实时文字通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最高法院法官允许记者、公众和法律团体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报道,使外部世界知道法庭里发生了什么。
为了与我国的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一致,并结合我国法院的实际,借鉴英国做法,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及其社交媒体有权发布庭审信息;新闻记者通过其媒体的微博可以发布庭审活动的信息,但必须以单位的名义提出申请,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方可发布;参与庭审的法官、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无权发布。主要理由如下:
《北京市法制事件的形成模式及疏导策略研究》课题组就《李某某等人案形成与疏导研究报告》显示,北京高校大学生最信赖的传播媒介和信息源前三名分别是公检法机构发布的公告、传统媒介和新媒体;有47.7%的人表示愿意相信公检法机构的公告,其中4.6%的人表示对公检法的公告完全相信。而其他信息源信任度则低于这个数字。上述数据表明,法院是最具公信力的信息源,微博庭审直播的审查主体、直播主体、自由裁量权均应属于法院。但是法院作为发布主体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因缺少媒体等第三方的监督,其中立性、公正性受到质疑;二是单由法院发布,无疑会增加司法运行成本,导致人力物力紧张j9九游。
新闻媒体拥有监督权,对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着重要意义。媒体从事直播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成本,其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也愿意投入成本。但新闻媒体作为发布主体也有缺陷,基于各种因素,媒体发布微博有可能导致审判。
旁听人员不适合作为微博直播庭审的发布主体。首先,旁听人员可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允许其进行微博直播庭审,可能会造成事实偏差或信息遗漏,这样就很难做到庭审直播的客观准确。其次,旁听人员极易将法律问题掺杂进人文、道德、情感等因素,这样就导致其带有一定的立场偏向,不利于微博直播庭审的中立和公正。
诉讼参与人不能作为微博发布的主体。无论何种诉讼程序,法律都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在法庭上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人应将其精力用于履行职责上,而不是发微博。就原告(公诉人)、被告(被告人)而言,其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审判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更容易发表主观片面性的信息,所以应严格禁止当事人通过微博直播庭审信息。
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整个庭审现场情况的掌握是绝大多数公众甚至媒体无法比拟的。由于律师在庭审现场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基于这一点,律师在庭审现场发布信息的时候,往往会选择性地将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发布传播出去,有失客观公正。
合议庭的法官不能通过微博发布庭审信息,法官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是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决。法官如果擅自发布微博庭审信息会严重影响庭审秩序和庭审程序的进行。
微博直播庭审应该由法院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法院决定媒体能否直播和由哪家媒体直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随时撤销准许直播的决定;法院对于媒体通过微博发布的庭审信息负责审核。在没有媒体参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其官方微博独家进行庭审直播,在有媒体参与的情况下,或者由媒体发布,或者由法院和媒体同时发布。法院也可邀请法治专业媒体参与微博直播庭审。对于媒体记者在直播过程中干扰和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批准直播的决定。
对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记者及微博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有关妨碍诉讼活动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其工作单位或者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选择直播案件的标准是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和具有法制宣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不宜进行直播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参考该规定并考虑微博直播庭审可能影响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形成预先定罪的情况,可以增加两种类型的案件不宜直播:一是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并无法控制证人、鉴定人与网络接触的案件;二是可能产生预先定罪或易形成审判的案件。
微博直播庭审案件的内容,要求做到公正、准确、客观。要尽可能呈现庭审原貌,把握庭审主要环节和案情关键。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要详细重点播报。微博直播庭审的内容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对于四种信息,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或者不予播发:一是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被害人与证人利益的;二是可能损害国家秘密、利益、制度、安全的;三是可能诱发犯罪的犯罪手段和详细作案过程等细节的;四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
微博直播庭审发布信息,应力求保证直播的完整性,直播期间不应穿插发布其他与庭审无关的信息;不发布评论性观点;对与庭审无关的留言诉求,引导公众通过其他途径反馈。确有必要对留言进行回复的,应尽可能使用已有网页内容;对一些恶意留言保留删除的权利j9九游,删除时应谨慎。人民法院对微博上的留言,可以在休庭期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