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19家灵活用工平台虚开被查牵连全国近万家企业2025年春节前后,全国各地有数量众多的企业都收到了当地税务稽查机构的协助检查通知书或检查告知书,原因是使用了而这些灵活用工平台,已被福建省税务机构认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的行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涉及的企业面临着可能需要补缴税款、罚金等风险,金额少则几千上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根据公开资料,近三年,各地税务部门就陆续查处了一些灵活用工平台涉税违法案件,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偷逃个税、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等,但这些案件大多涉及单个平台,不像这次福建查处的19家平台的波及范围如此广。这19家涉嫌“虚开增值税”的灵活用工平台,涉及到福建省福州市的12户企业、南平市的1户企业和三明市的6户企业。
案情通报显示,经税警联合办案查明:该团伙通过以员工名义注册登记公司用于自行开票、以员工名义注册公司后给他人(主要渠道商)用于开票、接收其他公司并入产业园统一计算财政奖补并协助做账、开票等方式开展业务。业务拓展方式包括自行对接下游受票企业、业务员与渠道商合作寻找下游企业并进行分成、下游企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信息自行上门对接等方式。
该团伙以招商引资企业名义取得财政奖补,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6%,按与单户下游企业及渠道商约定票点为下游受票企业虚开,赚取票点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价的方式,或收取其他合作企业并入产业园的服务费的方式牟利。
根据对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涉案人员电脑财务报表,该团伙所属企业外账记账主要依据当期开票金额、银行流水、交易摘要记载,与正常财务记账流程不一致,也未附及其他原始凭证,财务账簿也均未打印装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字未按规定据实填列,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均未取得相应,固定资产、管理费用极小,且存在不按规定随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团伙企业之间还频繁调拨资金用于缴税等。
该团伙还制作内账,以开票服务费加上财政奖励为主要收入来源,扣除应缴的增值税及附加、小部分企业所得税、渠道商返佣、业务员提成及日常支出后计算出真实利润,汇总给实际控制人。以上均符合虚开团伙作案特征。
经税务稽查查实,这一案件涉及的多家开票企业及平台企业在同一地址共同办公,涉案数十家企业总人员数量仅50名左右且无开展不同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开票企业人员相互交叉,还存在以员工名义注册企业用于开票的情形,主犯叶某长期从事开票业务,因使用融辰信息公司洗钱涉及资金曾被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7月17日,福清市公安局对上述该团伙立案侦查。基于涉嫌“虚开增值税”的认定,福建省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使用上述灵活用工平台的一些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分别发送了协查通知,要求当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调查。(新闻来源:新税网)
数字技术与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模式相结合催生出大量的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收入。但是由于缺乏内部监管、经营不规范等因素,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出于贪利j9九游,走上虚开增值税专用等违法犯罪道路。
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
被告人王某控制并经营甲公司;被告人孙某担任副总裁,分管财务部、业务财务部等;被告人刘某担任董事长助理,分管销售部;被告人邵某担任销售组长。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单位甲公司设立税源地公司并获得委托代征资质,对外宣称该公司运营的A平台可以为企业解决公转私缺进项票、费用结算等问题,让企业在A平台注册后自行上传人员信息、用工场景等。
甲公司在无法确认用工人员、用工场景真实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名义为企业向个人发放资金,并使用税源地公司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或应企业要求以其他公司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
其中,甲公司以其他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合计税额40万余元;以其他公司为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合计税额40万余元。丁公司在A平台注册为用工单位后,通过该平台支付员工资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其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合计税额7万余元。
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甲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为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合计税额50万余元,其中税额30万余元的已申报抵扣。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某、刘某、邵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且系数额较大。根据被告单位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判处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王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
作为一种新型人力资源服务模式,其灵活性和低成本优势适应了部分企业降本增效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就业市场。但同时,灵活用工平台的出现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挑战,税务机关难以对业务交易环节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与灵活用工平台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灵活用工平台是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的商事主体,主要基于网络平台,服务于具有特定能力的独立自主劳动者,以碎片化任务为工作内容,劳动者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灵活,最大程度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供需匹配。灵活用工平台一般会设立税源地公司并获得委托代征资质,从而开展灵活用工业务。
灵活用工平台能够推动劳动力需求方与供给方的信息契合,缓解了用工单位劳动力需求波峰波谷的压力j9九游,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已有61.14%的企业在使用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已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用工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
灵活用工平台具有零散、流动性极大的特点,平台交易呈现碎片化、虚拟化和跨区域的特征,税务机关难以对业务交易环节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与灵活用工平台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部分灵活用工平台虚开、逃税等税收风险。
认定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行为时,应结合平台具体业务类型等进行准确界定,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区分平台虚假业务与灵活用工业务。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监管漏洞,通过进行虚构业务、变换业务类型等形式,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行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审查用工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灵活用工平台从事灵活用工业务时,虚开的,也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识别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相关用工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
第三,区分灵活用工资金与非灵活用工资金。属于灵活用工资金,有实际用工行为,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无法认定为虚开行为,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涉税风险较大,灵活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许多生产服务流程被分解,涉及的涉税主体数量庞大又分散,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困难。作为劳动市场领域的新事物,应积极引导灵活用工平台合法经营。
第一,完善灵活用工税收征管体系,引导灵活用工模式从粗放发展向合规经营转变。第二,实现数据共享与信用监管有效协同,明确灵活用工平台信息共享义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拓宽宣传渠道,从度开展企业合规普法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为灵活用工平台与劳动者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解释》)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就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虚开罪等犯罪明晰了相关要件,调整了定罪量刑具体标准,为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依据。对当前实务中出现的虚开“富余票”、虚开与业务金额不符、灵活就业平台虚开等法律适用新问题,有必要对照《2024解释》深入讨论,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一:开票人A在真实经营活动中产生收入,可向B 开具增值税专用,但是B表示不需要开具。A遂找到不存在实际业务往来的C,由A向C开具本应开给B的“富余”增值税专用。C使用前述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A、C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根据《2024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该罪论处;“富余票”源于A的真实经营收入,A只是将B享有的抵扣权转给了C,没有发生税款被骗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前述行为存在税款被骗损失,应结合行为人主观明知、涉案情节认定为犯罪。
第一,增值税专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的抵扣权是法律专门赋予商品、服务购买者的特定权利,不论是购买者还是销售者均无权转让。转让抵扣权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第二,实务中,B通常是无须进项的末端消费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常交易秩序下,A向B开具的专用不会被用于抵扣税款,而C通常是以不含税价格从其他渠道购买商品、服务,再从A处违法购买、受让专用并进行税款抵扣。根据增值税征收的计算方法,国家是有税款被骗损失的。
第三,C的行为属于《2024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若A与C相通谋,对A也应认定为该罪。
第四,若A、C存在非法买卖情形,达到相应入罪标准的,同时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犯罪。对于开票方A来说,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认定。对受票方C来说,如果其取得虚开的后继而骗抵税款,则系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定罪处罚;用于其他目的,如其他目的不构成犯罪的,则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罪,其他目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罪与其他目的罪的牵连犯。
案例二:受票人A与开票人B存在100万元实际业务,但是A让B为自己虚开金额为200万元的,用于冲抵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A、B的虚开数额应如何计算?是否需要扣除存在实际业务的100万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2024解释》将开具与实际业务金额不符的规定为虚开的行为方式,对虚开的票面金额认定无须扣除存在实际业务的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虚开罪的行为本质,需要扣除存在实际业务的数额部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从法理层面分析,虚开罪的行为本质在于,行为人开具的缺乏对应的真实商品、服务交易,因此才能称为“虚开”。案例二中的能对应到100万元的真实商品、服务交易,对该部分金额不存在虚开行为。如A、B开具的金额为100万元,其行为显然不构成虚开罪。在前述案例背景下,假设A让B开具了金额为一百万零一元的,如认为A、B的虚开票面金额就是一百万零一元并因此构成犯罪,明显违背正常的社会认知。第二,虚开罪不以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A是否将虚开的用于少缴税款,均不影响虚开罪的成立。虚开罪侵害的法益是管理秩序,不以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只需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法定刑也较轻。第三,从诉讼证明角度而言,司法机关需要查证Aj9九游、B之间真实交易情况,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业务往来的,对该部分予以扣除。如资金往来情况比较复杂,可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查明有关事实。
案例三:受票人A通过自媒体博主进行社交平台推广宣传,并向自媒体博主支付推广费用。A联系了从事灵活就业业务的开票人B,由A向B支付推广费用以及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用,由B向自媒体博主支付推广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由B向A 开具。A与B之间没有其他业务往来。A、B是否构成虚开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开罪。理由是B从事灵活就业平台业务,其与自媒体博主之间虽无长期性劳动雇佣关系,但具备“挂靠”经营关系;B的行为实质是为自媒体博主“挂靠”开票,不属于虚开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构成虚开罪,重点惩治以虚开为业的开票人B。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定灵活用工平台虚开行为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是否为虚假业务。此外,上述情形与实践中的“挂靠”开票有实质区别:
第一,在“挂靠”情形下,自媒体博主与B通常具有稳定的挂靠关系,自媒体博主可归属于B的员工。但在上述情形下,自媒体博主经A安排,由B临时代转费用;自媒体博主与B没有形成稳定的挂靠关系。
第二,A不仅找B代转费用、开具,还向B支付开票费用,其行为实质是在“买”;支付开票费用的行为表明,A与B不存在实际业务往来,属于虚开。
第三,如果认为上述情形不构成虚开罪,将鼓励此种行为借“挂靠”之名肆意侵害管理秩序,从而产生严重的处罚盲区。第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惩治以虚开为业的开票人。受票人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