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9九游文化的重要作用17年,随后波及亚洲之外不少地区,在此期间,许多人谈到了亚洲存在的商界和政界的密切合作关系。最常听到的名词是“任人唯亲”,言下之意是说这就是危机的直接原因。人们明说或者暗示说,倘若东亚和东南亚各国经济走了另外一条路,以法治为基础,政企分隔保持一定距离,这场危机就决不至于发生。
现在,关于亚洲金融危机的起源和性质,已有许多研究报告,它们有一点看法是共同的,即亚洲政企关系的性质的确对危机负有一定责任。®在泰国和韩国先后出现的宏观经济管理不善触发了典型的金融恐慌,随即使两国经济呈螺旋形下滑,但衰退的深度与两国体制中的弱点有重大关系。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经济锐降与政企关系性质的联系更大。
然而,“任人唯亲”真的是这四国经济严重衰退的原因吗?抑或只是某种更深层问题的一种征候?本章的主要论点是:政企关系密切是一个更广泛现象的一种表现,这现象即是依靠个人关系来给商业交易提供担保,而商业交易的担保本是任何一种成功的商业体制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我封闭的农村社会或自治的封建庄园社会不需要为经济交易的担保太多操心卩村长头人或封建领主可以任意实施他们喜欢的规则。但在远距离交易时,一个地方的当权者就不再能够保证交易的完成会符合自己既定的规则。一个商人可以为自己安排担保,用自己控制的船运货,坚持要收货人立即用金银付款。他还可以花钱请一支雇佣军一路来回保护他的货和收到的金银,防止土匪海盗或贪婪的外地豪强拦路抢劫。可是这样安排的生意要承受高昂的交易成本,只有当他的货物单位价值极高时,才能盈利。早期到亚洲贩运香料和丝绸的葡萄牙、荷兰和英国商船就是这样做的,它们自身的行径就往往与海盗没有多大差别。
对于价值较低的普通商品来说,必须设法降低交易成本。应当由一个总的权力当局负责沿路的安全,而不是让商人自己去操心。此外,还必须找到一种可行的付款办法,避免来回携带沉重的金银和铜币。贸易、运输和财务由专人各司其职,比什么事都全由一个人办,会效率更高,但他们彼此之间需要相互信任,而信任必须有可靠的基础。
在欧洲和北美,这种必要的担保是靠法律来提供,有一套司法机构来执法,而司法系统逐渐与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开,具有越来越大的独立性。这种以独立司法支持的法治的建立花了几百年的时间,到18世纪已发展到相当的规模。本章的主题是要说明,在东亚和东南亚没有出现类似的法律制度。可是在亚洲内部各地以及与世界其他各地之间也开展了远距离的贸易,这种贸易需要有法治的某种替法。这一替法所依靠的,是东亚文化的强项之一,即以家族联系和由家族延伸的联系为基础的密切的个人关系。
家庭在中国社会中的核心作用至少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时代,这里需要略加说明。孔子创始的儒学体系规定了明确的等级制关系,在家庭内部如此,从家庭到更高的各治理层次直到至高无上的皇帝,亦是如此。这一体制至今仍是中国、朝鲜和日本文化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东南亚商界原先也多为华人,所以同样的价值观在东南亚也起一种核心作用。
严重阻碍了大型成功企业的成长。这种见解实质上是认为密切的家族联系导致裙带风,而裙带风与现代法人团体式经济是不相容的。这种论点受到中国学者广泛驳斥,但提出这一论点的著述可以看做是当代论述任人唯亲危害性的论著先声。
中国在历史上自然是一直有法律的。东南亚过去也有法律,大多是由殖民当局制定的。中国的法律是由县官执行的,县官又是中央行政系统的基层官员,因此权限很广,从赋税到治安直到排解纠纷,都由他办理。有的县官认为自己有责任保护当地的商贾,但这并不是一条规范。商人们很少为契据纠纷打官司,因为法律不是用来保护商契的。在多数情况下,打官司会闹到倾家荡产。
因此,为了寻求商业担保、惩治违约行为,中国商人想出了他们的一套办法。他们成立了行会,行会既按行业系统,也按地区原则来组建。例如,上海的宁波商人成立了自己的行会,直到19世纪末控制中国票号钱庄的山西帮也有自己的行会。这些行会很大,远远超出了家族范围,但他们所依赖的同乡关系也遵循儒学的人际关系准则。由于是同乡,彼此就相识,或者认识对方的亲友,了解对方的信誉。
但他们所依靠的不只是个人的信誉。在中国,家族对其成员的行为是集体负责。就山西票号而言,当一个人受委托负责办理他人财务时,他的家庭成员实际上就为他的行为充当了人质。倘若这个人携款潜逃,他就回不了家。虽然他可以到一个远方城市躲藏起来,但他不敢再与自己家庭联系,只好隐姓埋名,变得没头没脸。因此,山西票号能够相对安全可靠地将大笔款项从一地转到另一地。
东南亚的海外华人商界关系与中国的传统商界关系相似。英国、荷兰和法国殖民当局在东南亚建立了他们那一套法律制度,但是华人只要能避开那一套制度就避开。那一套制度所用的文字是许多华人所不认识的,殖民当局的法官所依据的文化和价值观也是海外华人所不理解的。海外华多是在他们自己当地社团和地区行会内部解决纠纷。地区行会有福建帮、广东帮或客家帮等等社团,在一个行会之内解决纠纷,通常比不同行会之间解决纠纷要容易一些。因此,商界关系受原籍很大影响。
这些办法随时间而演变,有些海外华人也学会了按照殖民当局法律制度办事。香港今日的法治很说明问题。那里的法律制度最初是由港英当局制定,为它服务,现已逐渐变成了由当地居民掌管,为当地居民服务。然而,在东亚和东南亚大部分地区,早在当地人民开始珍视原殖民法律制度,使它变成为自己社会利益服务的制度以前,殖民制度就宣告结束了。
不论中国传统的商界关系和法律体制以及殖民时期的这些方面的体制有什么长短利弊,当党在中国执政以及殖民统治在东南亚、朝鲜半岛和结束时,这些体制都有了变化。
中国的变化最激进。党当权的政府最初引进了苏联的经济体制,包括苏联的许多法规。发动的“”期间走极端,废除了大部分法律和所有的律师。任何人都没有什么安全保障,企业界人士更是如此j9九游,尽管那是国有的企业。毛1976年去世后,这一激进实验结束,中国基本上是从头开始建立新的法律体制,编纂和正式通过大量的商用法律相对说来并不困难。但是建立一套能有效、公正执法的法律体制,却是另一回事。在中国,解决纠纷仍主要依靠党政高级官员便宜行事。愿意在中国做生意的人不能不考虑到这一现实。
在东南亚,法律体制的变化不像中国那样激进,甚至连韩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如此。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与商业有关的法律,大多保留在案々然而,执法的责任转移到了新独立的国家政府手中。有的国家,例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在新政府管事的人对于殖民时期法律体制有较多经验,他们当权后,至少在一段时期之内,在处理商业事务方面仍然按照原先法律体制的精神和文字办事。
在另一些国家,特别是印度尼西亚,新政府官员对老法律体制没有什么经验j9九游,国家独立后,法律体制迅速恶化。印度尼西亚经过数十年的编纂法律和培训律师之后,到20世纪末,法律体制仍然受到金钱和权力的轻易操纵。在东南亚另一些地方j9九游,法律体制的演变趋势是它日益受到的权力的摆布。
商业法律在东南亚、韩国和中国经历的这种变化,意味着商界人士,尤其是华裔人士,不得不继续靠自己设法为交易安排担保。虽然他们继续依靠彼此之间和行会的联系,但他们也日益努力打开与当地政府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殖民地时期不大现实,因为殖民当局当时有意跟当地商界尤其是当地华人商界保持距离。
商界与政界关系的亲疏,因地而异,部分地取决于当地商界文化与政界文化和利益是否相通。在日本、韩国这样的国家,商界政界人士同宗同族,甚至是同校出身。事实上,官商界线有时都不易分清。在泰国,政界在20世纪50年代曾起劲排华,但后来方针有变,充分吸纳当地华人进人泰国社会。
相形之下,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两国的政界与商界之间距离大,在20世纪后半期一直是如此。但与此同时,政府又奉行积极干预工商事务的政策,例如控制着许可证的发放和资本的流通,所以商界人士要发财就不能不打通与政府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又不能建立在儒学式的家族忠诚和地域忠诚的基础之上,因为马来文化和华人文化之间存在着鸿沟。由于长期存在着民族和教族暴力,要建立相互信任就更难了。
因此,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这样的国家,当地华人与政界的关系是建立在利益结合的基础之上的。华人往往经商有方,政界头目可以从华人手里弄到钱,供自己的政党或个人花销。例如,印尼有几位华人就是先弄到采伐热带森林的许可证,靠此起家成为亿万富翁,然后靠钱财跟苏哈托总统的一些家族成员建立了密切的生意关系。在马来西亚,早期参加联合执政的各党派大多从华人商界弄钱维持本党活动。但是控制政府的马来人后来站稳脚跟,一步一步扶助马来人拥有的企业,如今,这些马来人的企业已成为主要执政党“马来民族统一机构”(UMNO)的主要财源。
新古典派的经济纯粹主义者也许会说,儒学式的家族关系也好,海外华商与当地政界结成的同盟关系也好,都是以预期的经济回报为基础。但是,即使多数人的动机都是归结到钱财,儒学社会的家族联系也仍然比跨民族的个人交情更牢固,大概也更持久。
靠家庭联系或其他个人间联系寻求担保的做法,在东亚和东南亚大部分地区所造成的商业体制,有许多共同的特点。企业通常由一个家庭拥有和掌握。即使是在当地上市的一些责任有限公司也是由家族控制的。占少数地位的股东对企业的经营没有什么发言权,其权利也得不到什么保护;非家族成员的股东即便占了多数,也依然是如此。
只要有可能,企业的控制权总是由创办人传给自己的儿子,有时也传给女儿或女婿。华商公司这种代代相传的做法常常危及公司的兴旺,因为创办人的后代往往能力弱一些,或者下一代的兄弟姊妹之间合不来。在韩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当地企业还差不多都是一代传一代。把企业经营管理权移交给非家族成员专业人才的现象是十分罕见的。
东亚和东南亚各地也有许多企业是由专业经理人员管理,但它们是由欧美和曰本投资者控制的企业。在马来西亚和,甚至在新加坡,政府都曾掌握一批国有企业,以保证当权的群体握有一部分经济实力。马来西亚的土著马来人从国有企业及其随后的私有化捞到了好处。在,控制国有企业的,是1949年从过来的人,而企业大多掌握在本土出生的人的手中。在新加坡,强有力的文官系统和政界精英掌握国有企业,而企业是在外国直接投资者的控制之下。
家族联系和地区联系对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各个企业内部的关系也有很大影响。然而,对于东南亚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海外华人中间起重大作用的家族联系和地区联系网络,学术研究著作尚属罕见。由于这种关系是非正式的,其环境又往往被视为敌对性的,因此也许永远不可能充分理解这种关系网的性质和规在尚不存在这种关系网的地方,华人企业总是费时费力去建立关系网,甚至是跨民族界限的关系网。关于在中国做生意,一个标准的说法是:欧美商人总是带着自己的律师去谈判,准备签订周详的正式合同,而中国企业家却宁愿花上几年功夫来回拜访,招待,跟外国人厮混熟了,才准备坐下来作实际交易,有时签正式合同,有时也没有正式合同。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因地而异,上文中已谈到其中的一些糢式。就许多模式而言,根本的一条是当地缺乏法治,而政府又积极参与指导经济,所以企业不能不寻求担保。例如,在中国早期的外商直接投资中,80%以上是来自香港和其他海外华人,其中多数又是投资于广东省,因为广东是多数海外华商的祖籍。
到1997年,法律体制已在中国沿海城市起着日益具有建设性的作用,然而即使到这时,来自欧洲和北美的外商直接投资总共还只有84亿美元。相比之下,来自香港一地的外商直接投资就有215.5亿美元,来自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正式数字是33亿美元,而实际上要比这多得多,来自小小的新加坡的外商直接投资也有26.1亿美元
华人企业知道在合同往往得不到履行的环境中该怎么办。他们跟地方政府建立了有效的关系,必要时可以请地方政府帮忙。这种密切的关系至少可以保证地方政府不来干涉企业的运作。而欧美商人却没有这样的关系,只能求助于尚不完备的法律体制。
当政府官员与企业界人士的个人关系是建立在家族、同学、同乡等关系基础之上时,政企之间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东京大学的毕业生自然可以到日本政府的经济部门担任要职,然后在相对说来还年轻的时候就退休,到原先由他们管理的公司中取得待遇优厚的职位。韩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可以方便地转到法人思想库或者担任企业行会的领导职务。
在马来西亚,政府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要造就一个当地马来人的亿万富豪阶层,政府的投资和许可证发放业务都为这一目标服务。上面已经说过,政府期待这一富豪阶层反过来为领导政府的政客们提供资金。泰国的许多政客是军人出身,他们身兼公私企业董事会的董事,这不是什么秘密,一点也不遮遮掩掩,至少在社会上层这被公认为正常的经商之道。
当统治精英与商界之间存在着民族鸿沟时,则如上文所述,政企关系的基础主要是权钱交易。这种交易被公众及交易者自己视为非法贿赂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上述的经商方式三十多年来为亚洲服务得挺不错。东亚和东南亚不必等到商业法律体系完备,就做到了经济加速增长。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投资不断增多,上升到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而且,除了若干值得注意的事例以外,这些投资按照国际标准衡量,也是使用得有效的。假若投资者担心当地政府贪得无厌和竞争对手狡诈无耻而导致自己的投资白白丧失,投资率就决不可能达到那么高的水平。假若安全没有保障,投资者就会像他们的同行在拉丁美洲采取的做法一样,把自己的钱转移到纽约和苏黎世的银行,东亚和东南亚的经济增长就会慢得多。他们也可能只谋取短期利润,而经济持续增长所必需的长期投资就无人问津了。然而,这种种情况并没有出现,投资者依然把钱投入到当地的工厂和基础设施。
但是另有一点也是事实:这种经商方式所形成的体制并不是总能经受得起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逆境风险。在一个企业之内或几个企业之间依靠个人的关系,这还不是主要的问题。个别的公司如果因为创办者的继承人无能或者因为依靠长期的个人关系而为某个低效率的供应商所拖累,是可以垮掉的,但这时会有别的公司取而代之。使整个经济受到威胁的问题,是出在企业与奉行干预政策的强权政府之间的关系上面。
由于政府与企业关系很密切,企业认为它们一旦遇到麻烦,政府自然会鼎力相助。既然政府在这些国家的经济中起着无所不包的作用,企业家无疑会以为政府有力量扶助某一企业或整个的商界。政府也会愿意进行干预,因为要帮助的人是自己的朋友和支持者。因此,企业有信心去冒巨大风险,实行自己的投资方针。这有好的一面,促进了高投资率,推动了许多成功的工程项目。不好的一面则在于,在某些情况下,风险过大,以致威胁到整个经济。
正是政企关系的这不好的一面,即“道德风险”的一面,在1997年的金融危机中起了作用。一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境格外脆弱。亚洲的许多银行是直接由国家开办的,它们当然指望国家会拯救它们摆脱危机。另有许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许多这类银行和金融机构,是由强人控制的,它们也觉得可以依赖政府。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尼的政府确实也试图帮忙。
泰国金融机构大量从国外,一旦泰国货币铢严重贬值,它们以铢计量的债务就会增大得难以承受,因此,泰国当局决定保持汇率不变。其原因之一是想要帮助这些金融机构,但后来却几乎耗尽了外汇储备。在印度尼西亚,苏哈托总统玩弄汇价牌,原因之一大概也是想要帮助他的朋友们逃脱他们投机于美元、日元外债所造成的后果。马来西亚决定停止其货币林吉特的兑换,原因之一大概同样是想要帮助马来富豪们避免因他们的金融花招而垮掉。
关于以上三国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动机的这种看法,是有争议的,也无法得到证实。这些决策的许多当事人无疑会否认他们有如此动机,而声称他们的动机是维护全社会的利益。有些外界分析家也许认为那三国政府的干预措施不过是判断失误。无疑,当时还有许多别的考虑,可是,根据我们对这三国许多举措动机的了解来看,上面谈到的动机至少是有可能的。
道德风险显然与金融机构的冒险投资行为和虚弱有很大关系。而这种行为又与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所经历的经济衰退的深度有很大关系。同样几乎无疑的是,当时存在的道德风险是源于政府与商界的密切关系。可是,将这一切说成是“任人唯亲”的结果,那就意味着让人相信祸根在于政府的,似乎亚洲的经商方式就某种普遍意义而言就是的。
我在这里所要说明的是,经济增长的前提之一是法治,但是在不具备这一前提的环境之下,形成了亚洲的经商方式和政企关系,它们是商界和政界为了适应上述环境而采取的做法,在一段长时期内曾是行之有效的。虽然这一体制为人人几乎都会称之为的现象造成了许多机会,但这一体制本身并不是生来就是的,至少从20世纪后半期在东亚和东南亚流行的价值观来看,不能这样说。这一体制还造成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则导致了某些过于冒险和欠明智的投资行为。许多种类的保险业务也造成道德风险形势,但我们不会因此而下结论说应当废除这些保险业务。
建立在家族关系和其他关系基础之上的商界人际关系,在20世纪后半期曾相当不错地为东亚和东南亚服务了三十多年,但在最后三年却弄糟了。为经济发展而建立的这一套金融体制可能要经过许多年才会变得健全起来,但这些国家的经济恢复很可能会快得多——实际上在1999年夏季看来已在恢复。那么,是否可以说亚洲的这种经商方式和政企关系不过是半路上摔了一跤,只要爬起来再蹬自行车,就可以继续前进?
本章的主要论点并不是说建立在家族式关系基础之上的个人联系优越于其他的为经济交易提供担保的方式。这种个人联系在一定时期之内可以代替多数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为达到同样目的而采取的方式。然而,至少有两点理由可以认为,这种通过个人联系提供担保的做法在今后大概不会很符合东亚和东南亚的利益。
第一点理由是,亚洲危机已充分暴露出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金融体制的弱点。问题之一至少是,这种金融体制一旦打开了,就显得太弱,无法承受或缓解国际经济体制所特有的各种资本流动。它们一下子崩溃了,把经济也拖了下去。
现在人们作了广泛的努力,写了越来越多的文章,谈论亚洲国家该怎样修理它们的金融体制。建议很多,例如要建立可靠的会计标准,加强审慎的调控,借助声誉卓著的国际银行从事竞争,等等。但是,任务并不在于简单地采取狭隘技术性的举措,如改写法律和培训银行工作人员。举例来说,多年来,哈佛国际开发研究所就在印度尼西亚从事这样的工作。法律改写了,银行工作人员培训了,银行得到批准而且开始迅速发展,商业银行被赋予了相当大的独立性,不再事事听命于中央银行。然而,到1999年时,所有的印尼银行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都破产了。
恐怕任何一个银行体系都经受不起本国货币贬值80%。但是印尼银行界的问题也在于,许多银行在十来年期间一直充当了统治集团的玩物,若没有政府的支持,它们连一次不大的危机也经受不住。而1998年的麻烦是,政府当时也无法再提供支持了。要防止类似的危机今后重演,银行就不能再受政府高级官员的任意干预去资助他们宠爱的项目。只要政府直接大量干预银行业务,让银行保障政府倡导的具体工商项目,银行就始终是脆弱的,连日本的银行也在20世纪90年代出过这样的问题。要想让政府官员不作这样的干预,就必须有某种体制来强行保证这一点。这种体制在大多数工业和后工业社会就是司法独立所实行的法治。
政企间的个人关系今后不会再那么管用,还有第二点理由,这就是国际经济体制本身也变了。新体制的规则,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所表明的那样,是着眼于各国经济体制均以法治为基础。也许国际经济体制可以设计得有所不同,但它不会为了接纳发展中国家而作根本改变。小而穷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可以不加入这一体制,也可能作为例外情况予以对待。然而东亚和东南亚各国不小,也不再是穷国。它们当中已有许多是世界重要贸易国。它们想要也需要进人欧洲和北美的市场。不平或不公平,这就要求东亚和东南亚各国加强它们的经济受透明的法律制约的程度,不能再让政府官员任意采取不透明的行动。
亚洲价值观在将近半个世纪的期间内为经济发展服务得不错。今后它们大概不会服务得同样好。如今的挑战,是要完成在法律基础之上建立强大现代化经济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