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 。
上海君丰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登记,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2010年1月27日,浙江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安丰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杭州安丰众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设立时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2010年4月19日,经杭州安丰众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审议一致同意阮元、管加瑜、阮志毅、陈全宝、阮金木、浙江泰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入伙,浙江安丰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退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由600万元增加至6200万元,其中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由10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阮元认缴出资额2,500万元、管加瑜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阮志毅认缴出资额300万元、陈全宝认缴出资额250万元、阮金木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浙江泰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变动完成后,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2010年7月19日,杭州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讨论一致同意邵文、赵柯、倪琪、许凌云入伙,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其中邵文、赵柯、倪琪、许凌云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250万元、250万元、250万元和1,000万元出资额,浙江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追加认缴出资额50万元,本次出资变更后,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2012年2月22日,经杭州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同意,其普通合伙人“浙江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30日,经杭州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企业名称变更为宁波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公地址变更为“宁波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三号办公室302室”。.
宁波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对外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持有永乐影视股权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宁波安丰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登记,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浙江君越是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南京雪人是成立于2014年1月1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南京雪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辉。张辉的基本情况参见本节内容“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详细情况”之“(二)张辉”的相关内容。
南京雪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影视项目投资等业务。由于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上海怡艾是成立于2011年1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2012年7月26日,上海怡艾召开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吴国权、邬炯娜以其持有上海怡艾的股权分别作价30万元和20万元转让予徐银梁、卢一华。
2012年8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准予了该次变更,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2012年10月10日,上海怡艾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至1,000万元。2012年10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批准了该次变更,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2012年10月29日,上海怡艾召开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徐银梁将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作价600万元转让予蔡剑鹤,2012年10月2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批准了该次变更,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2014年3月11日,上海怡艾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徐银梁、卢一华将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作价共计1,000万元转让予朱黄杭,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批准了该次变更,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上海怡艾股东为一名自然人,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诸暨海讯是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99万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根据诸暨海讯出具的说明,诸暨海讯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诸暨海讯为投资永乐影视而设立的公司,自2011年3月成立至今仅对永乐影视进行投资,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泽熙増煦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登记,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2、深圳君丰与上海君丰的最终主要合伙人均为谢爱龙。此外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持有深圳君丰14.493%股权和上海君丰27.94%股权j9九游。自然人骆小蓉同时持有深圳君丰3.6332%股权和上海君丰3.49%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程力栋为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部分自然人可能将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程力栋以及届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泽熙増煦之关联方华润信托·泽熙6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康强电子5%股份。
(三)交易对方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的制作、复制、发行。一般经营项目:无。
浙江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浙中磊验字(2004)第202号”《验资报告》。2004年4月13日,杭州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73),
2010年12月15日,永乐影视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永乐影视增资2,500万元,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追加投资方式均为货币方式。
本次增资业经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浙普华验字[2010]第080号《验资报告》。
2011年3月17日,永乐影视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新股东对公司增资人民币534.8837万元,其中袁广对公司增资198.03万元,余杨对公司增资99.01万元,周经对公司增资49.51万元,万伯翱对公司增资49.51万元,陈立强对公司增资350.00万元,北京丰实对公司增资3,500.00万元,诸暨海讯对公司增资1,050.00万元,上述增资共增加注册资本534.88万元,溢价部分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同时永乐影视修订相应公司章程。追加投资方式均为货币方式。
本次增资业经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 “浙普华验字[2011]第027号”《验资报告》。2011年4月6日,永乐影视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8月15日,永乐影视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884.49万元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新股东杭州安丰、浙江君越、深圳中冠、齐立薇、邹赛光以15.446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对公司增资5,400.00万元,增资方式全部为货币资金,其中349.6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浙普华验字[2011]第09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9月26日止,永乐影视已收到杭州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君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中冠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齐立薇及邹赛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49.6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截至2011年9月29日,永乐影视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84.49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884.49万元。
2011年12月2日,永乐影视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齐立薇将其拥有的永乐影视0.40%的股权转让给许海波。同日,许海波与齐立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许海波受让齐立薇所持有的永乐影视0.40%的股权,股权转让的对价为人民币240.00万元。
2012年6月5日,永乐影视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至4,132.43万元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新股东上海君丰、深圳君丰、浙江中证以18.149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对永乐影视增资4,500.00万元,增资方式全部为货币资金,其中247.95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浙普华验字[2012]第073号”《验资报告》。2012年6月28日,永乐影视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8月15日,永乐影视通过股东会决议,永乐影视将资本公积中的1,367.57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永乐影视的注册资本为5,500.00万元。
2012年11月8日,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浙江永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股份”)。2013年1月8日,永乐影视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永乐影视以截至2012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67,999,811.87元折为永乐股份6,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中多余的人民币207,999,811.87元列入永乐股份的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永乐股份的注册资本为6,000.00万元。同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2013年3月15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永乐股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13年4月22日,杭州工商局出具(杭)准予变更[2013]第088889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永乐影视本次变更登记,永乐影视名称为浙江永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0日,永乐股份召开了股东大会,同意将原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每股1元的比例折合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2014年6月25日,永乐影视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永乐影视名称变更为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整体变更后,永乐影视的住所、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不变。
2014年12月30日,永乐影视召开股东会,同意张辉将其拥有的永乐影视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600万元)转让给南京雪人。浙江中证在表决中弃权。
同日,张辉与南京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辉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600万元)转让给南京雪人,股权转让的对价为3,602万元。
2015年1月23日,浙江中证与南京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浙江中证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20万元)转让给南京雪人,股权转让的对价为2,000万元。
2015年1月29日,南京雪人与杭州智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南京雪人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00万元)转让给杭州智汇,股权转让的对价为5,000万元。
2015年1月29日,南京雪人与上海怡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南京雪人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40万元)转让给上海怡艾,股权转让的对价为4,000万元。
2015年2月5日,深圳中冠与南京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深圳中冠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1.8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12.8万元)转让给南京雪人,股权转让的对价为1,880万元。
2015年2月5日,许海波与南京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海波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0.376%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2.56万元)转让给南京雪人,股权转让的对价为376万元。
2015年2月10日,万伯翱与南京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伯翱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0.12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7.26万元)转让给南京雪人,股权转让的对价为121万元。
2015年2月10日,邹赛光与南京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邹赛光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0.09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5.64万元)转让给南京雪人,股权转让的对价为94万元。
2015年2月13日,南京雪人与上海匀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南京雪人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1.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90万元)转让给上海匀艺,股权转让的对价为1,500万元。
上海青竺系由永乐影视、单瑞林于2012年3月19日,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程力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
2012年3月7日,上海永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永线日,上海青竺已收到全体股东的出资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2年5月17日,经上海青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股东单瑞林将其所持上海青竺32%的股权转让予永乐影视。同日,单瑞林与永乐影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5月29日,经上海青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上海青竺变更其经营范围。更变后上海青竺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摄影摄像,文学创作,舞台艺术造型策划,服装设计,美术设计,动漫设计,文学创作,礼仪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会展服务,翻译服务。”
天津永乐系由永乐股份2014年6月27日,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周经,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
2014年7月31日,天津天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津天授验内字[2014]110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止2014年7月28日,天津永乐已收到全体股东的出资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4年8月21日,经天津永乐股东决议通过,同意天津永乐变更其经营范围、股东名称、认缴出资时间:
天津永乐经营范围变更为“电视剧、专题、综艺、动画等节目制作、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摄影摄像服务,文学创作服务,舞台策划服务,服装设计,美术设计,动漫设计,礼仪庆典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乐影视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永乐影视的股东承诺其分别为各自持有的永乐影视股权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持有上述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乐影视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有权利限制的情形,永乐影视及其子公司的股权亦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情况。同时,根据永乐影视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权转让不存在前置条件。
1、2014年12月31日,上海青竺与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ZZ2),上海青竺以其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因销售电视剧《南拳北腿战淞沪》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为其在《项目合同》(合同编号:377)项下的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2014年7月14日,上海青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签署编号为2014年城站(质)字0070号《质押合同》,约定由上海青竺以销售给安徽广播电视台的电视连续剧《决战燕子门》应收账款为永乐影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签订的2014年(城站)字0048号《影视制作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债务进行质押担保。
2014年7月14日,永乐影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签署编号为2014年城站(质)字0069号《质押合同》,约定由永乐影视以销售给新疆电视台的电视连续剧《决战燕子门》应收账款、销售给山西广播电视台的电视连续剧《隋唐演义》应收账款为永乐影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签订的2014年(城站)字0048号《影视制作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债务进行质押担保。
2014年7月14日,永乐影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签署编号为2014年城站(质)字0068号《质押合同》,约定由永乐影视以销售给新疆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山西广播电视台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的电视连续剧《决战燕子门》应收账款;销售给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电视台及安徽广播电视台的电视连续剧《利箭纵横》应收账款为永乐影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签订的2014年(城站)字0048号《影视制作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债务进行质押担保。
2015年2月27日,永乐影视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签署编号为2015城站(质)字0013号《质押合同》,约定永乐影视以其销售给河北电视台的电视剧《青春正能量之我是女神》应收账款、销售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视剧《青春正能量之我是女神》应收账款为永乐影视与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签署的2014年(城站)字0048号《影视制作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2015年5月27日,永乐影视与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签署编号为2015城站(质)字0041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永乐影视以其销售给黑龙江卫视频道的电视剧《青春正能量之我是女神》应收账款、销售给安徽广播电视台的电视剧《青春正能量之我是女神》应收账款为永乐影视与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签署的2014年(城站)字0048号《影视制作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3、2015年2月3日,永乐影视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编号为14XRZ0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永乐影视以其销售给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的电视连续剧《赵子龙》应收账款为永乐影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的15XRJ02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3j9九游,000万元债务进行质押担保。
2015年3月17日,永乐影视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编号为15XRZ00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永乐影视以其销售给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的电视连续剧《赵子龙》应收账款为永乐影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的15XRJ09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3,000万元债务进行质押担保。
4、2014年11月3日永乐影视、杭州银行文创支行、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杭州银行文创支行拟向永乐影视发放4000万元,永乐影视在杭州银行文创支行处开立电视连续剧《美梦成线》发行收益回款账户,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约定回款优先归还杭州银行文创支行。
2014年11月10日,永乐影视与杭州银行文创支行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5C5),永乐影视向杭州银行文创支行借款4000万元,用途为电视剧制作,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月利率为9.1635%。
5、2015年6月29日,永乐影视与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城站(质)字0053号),永乐影视以其评估价值总计约3,608万元的应收账款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城站)字0079号)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2015年6月29日,永乐影视与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城站)字0079号),永乐影视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借款1,750万元,用途为支付拍摄费,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1年,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5〕6323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3月31日,永乐影视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具体资产权属情况参见“第五节 标的资产业务和技术”之“五、永乐影视主要资产权属情况”相关内容。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15〕6323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3月31日,永乐影视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2013年4月,永乐影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永乐影视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至2012年11月30日永乐影视资产净额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坤元评报【2012】513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截至2012年11月30日,永乐影视资产净额的评估价值为309j9九游,978,506.32元。
永乐影视整体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评估目的主要是判断永乐影视实际资产价值是否发生减损,避免资产评估值低于整体改制后的注册资本,而本次交易的估值主要用于双方确定永乐影视100%股权价值,用以衡量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永乐影视未来经济利益的现值。由于评估目的不同,故两者将采用的评估方法有所差异,从而可能导致评估差异。
永乐影视整体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因此本次交易和整体改制时的评估值可能会出现差异。
永乐影视整体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1月30日,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受益于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永乐影视业务规模及整体盈利能力大幅提升,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品牌声誉及管理水平均有所提高,导致本次交易估值与整体改制时可能存在差异。
永乐影视2015年2月股权转让时对全部股权的作价金额为10亿元,本次交易永乐影视100%股权评估作价278,000.00万元,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一是交易背景和作价依据不同,2015年2月股权转让时并未做具体评估工作,2014年下半年该次股权转让实际谈判磋商工作基本完成,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依据2014年盈利状况友好协商确定;二是2015年2月股权转让比例较低,均为少数股权,一般而言,拥有控制权的股权交易价格比少数股权交易价格有一定的溢价;三是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交易完成后未来三年永乐影视的经营业绩作出具体承诺,由此导致本次交易估值较高。
程力栋夫妇原计划内部调整持股结构,在设立南京雪人和南京厚实两家持股公司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永乐影视股份转让给各自设立的持股公司,南京雪人在受让张辉部分股份时在就作价和纳税事项与地方税务局沟通后,确认股份转让作价需不低于账面净资产,并以此进行纳税。考虑到程力栋持股比例较高,如转让需缴纳巨额税费。因此,程力栋后续未将股权转让给南京厚实,张辉亦仅将部分股权转让南京雪人。
(2)浙江中证、深圳中冠、许海波、万伯翱、邹赛光分别将2%、1.88%、0.376%、0.121%、0.094%的股权转让给南京雪人背景及原因
浙江中证、深圳中冠投资于永乐影视时原预期永乐影视2014年底前实现上市,虽然永乐影视一直试图通过重组或上市进入资本市场,但截至2014年下半年,永乐影视通过重组或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前景尚不明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浙江中证、深圳中冠等要求控股股东程力栋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其股份,与此同时,许海波、万伯翱、邹赛光也因套现需求向控股股东程力栋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售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永乐影视股权。
(3)2015年2月,南京雪人将5%、4%、1.5%股权分别转让给杭州智汇、上海怡艾和上海匀艺,转让背景及原因
①由于浙江中证及深圳中冠等股东希望退出,永乐影视控股股东程力栋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辉自身资金有限,需要寻找其他投资者受让浙江中证、深圳中冠等股东的股份;
②永乐影视控股股东程力栋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辉希望通过出售部分股权以获取资金为未来可能进行的重组及相关费用准备资金;
③杭州智汇、上海怡艾和上海匀艺看好永乐影视发展前景,愿意投资于永乐影视,但为避免与其他原有小股东产生纠纷,不愿意直接受让浙江中证、深圳中冠、许海波、万伯翱、邹赛光等持有的股权,而选择直接受让南京雪人持有的股份。
2012年11月8日,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浙江永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8日,永乐影视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中的人民币6000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并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发起人股本),分为6000万股,每股1.00元,净资产中多余的人民币207,999,811.87元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永乐股份的注册资本为6,000.00万元。同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2013年3月15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13年4月22日,杭州工商局出具(杭)准予变更[2013]第088889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永乐影视本次变更登记,公司名称为浙江永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0日,永乐股份召开了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原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每股1元的比例折合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2014年6月25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整体变更后,永乐影视的住所、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不变。
标的公司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存在明显差异,亦不存在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并对标的资产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013年11月25日,永乐影视以请求支付所欠款项、违约金为由将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东阳盛通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盛漯松(以下简称“被告三”)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状以三名被告违反了永乐影视于2010年5月23日和2010年12月22日与被告一签订的《电视连续剧<香格里拉>联合投资拍摄合同》、2011年9月21日与被告一签订的《电视连续剧<建元风云>联合投资拍摄合同》(后更名为《忽必烈传奇》)、2010年6月2日与被告一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水浒>联合投资拍摄合同》、2013年1月24日与被告一和被告三签订的《还款计划》、2013年5月16日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的《协议书》的有关约定为由,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永乐影视支付欠款人民币752万元,违约金人民币150.4万元,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1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发(2014)杭余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乐股份投资及收益欠款人民币752.00万元。
(2)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乐股份违约金人民币150.40万元。
目前,该案被告上诉期已过,三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由于三位被告未履行该判决,永乐影视已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10月16日,上海青竺以请求变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提供电视剧拍摄原始素材为由将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状以被告违反了上海青竺于2013年9月11日与被告签订的《电视连续剧<80婚约>联合投资拍摄合同》和2013年9月25日与被告签订的《电视连续剧<80婚约>联合投资拍摄合同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为由,要求被告将电视连续剧《80婚约》的制作许可证变更至上海青竺名下、提供该剧的拍摄原始素材并向上海青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2014年3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发(2013)徐民三(知)初字90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A.原告上海青竺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剧申请办理电视剧《八零婚约》制作单位的变更手续;
B.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青竺提供《八零婚约》剧组2013年8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拍摄的原始素材和2013年10月29日拍摄的六盒素材带。
一审判决后,上海青竺与华夏金马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上海青竺已取回相应原始素材和原始素材带,电视剧《八零婚约》制作单位的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2013年11月8日,原告以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为由将上海青竺、永乐影视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以上海青竺、永乐影视侵害原告《八零婚约》剧本著作权为由,要求上海青竺、永乐影视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侵权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并在新浪网首页和《北京晚报》等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已经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两次谈话,双方已经将原告的原剧本与被告的电视剧之间进行了剧情比对,比对结果已经提交至法院。此外,由于本案已历经一年有余,法院要求原被告双方重新组织证据进行提交,目前被告尚未收到原告重新组织的证据材料。
2014年12月5日,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以请求分配收入、支付违约金为由将上海青竺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状以上海青竺违反于2013年9月与原告签订的关于《八零婚约》的《电视剧联合投资拍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为由,要求上海青竺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入(暂定为9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双方均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目前仍在审理中。
永乐影视实际控制人程力栋已做出承诺,如经终审判决永乐影视和/或上海青竺实际承担对了华夏金马的违约、侵权或其他赔偿责任,则在该等终审判决作出后,将足额现金支付至永乐影视和/或上海青竺指定账户中,现金数额按照终审判决中确定的永乐影视和/或上海青竺应向金马传播赔偿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合计金额确定,以保证永乐影视和/或上海青竺不因该等诉讼受到任何经济损失。
截至2015年3月31日,永乐影视及其子、分公司共有在册员工83人,员工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分布情况如下:
2012年末,永乐影视及子分公司员工人数58人,社保缴纳人数56人,差异2人;公积金缴纳人数48人,差异人数10人。主要系:
(1)永乐影视1人工作一月即离职未缴纳社保公积金,1人为退休返聘无需缴纳社保公积金,1人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
2013年末,永乐影视及子分公司员工人数84人,社保缴纳人数76人,差异8人,公积金缴纳人数57人,差异27人。主要系:
(1)永乐影视3名员工在当月社保申报期后入职,次月离职,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1人为退休返聘,无需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3)上海青竺北京分公司2名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1名为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满后补缴。8名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4年末,永乐影视及子分公司员工人数87人,社保缴纳人数78人,差异9人,公积金缴纳人数60人,差异27人。主要系:
(1)永乐影视1名员工离职、1名员工改由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但因缴纳节点的不同,社保需次月才能停缴,公积金当月即可停缴。
(3)上海青竺北京分公司6名员工为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满后补缴;2位由剧组缴纳社会保险。上海青竺北京分公司24名员工均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5年3月末,永乐影视及子分公司员工人数85人,社保缴纳76人,差异9人,公积金缴纳76人,差异9人。主要系:
(3)上海青竺北京分公司3名员工为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满后补缴,上海青竺北京分公司19名员工均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试用期以及退休返聘或在其他单位自行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永乐影视及其子、分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出具证明永乐影视及其子分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出具证明永乐影视未发生办理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其员工投诉或索赔情形。